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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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證書,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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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0條,對於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後的程序有明確規定。當申請獲檢驗機關審查符合時,應繳回原證書,以便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證書。此新證書的有效期間,則以原證書為準。 這個條文的解釋來自於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並且可以從目前的法規和案例中找到相關的例子。例如,在2017年,有一家公司申請了系列商品型式認可,經過檢驗機關的審查後通過了申請。在此情況下,公司必須依照該條文的規定,繳回原證書,並憑著這個證書來增列系列商品,然後換發新證書。而新證書的有效期間應該以原證書為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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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