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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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時,應於通知後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檢驗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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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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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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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