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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入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規格型式,或屬嬰幼兒用品(兒童雨衣、玩具及紡織品除外),其同一貨品分類號列者,報驗義務人於六個月內免驗以一次為限。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供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 二、供型式試驗用商品。 三、同時申請同一進口日多張進口報單之同規格型式商品。 四、供非銷售自用品、商業樣品或展覽品於六個月內有分批輸入之需,於第一次輸入前經標準檢驗局專案同意。 五、供研發測試用商品,經標準檢驗局專案同意。
  2.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商品申請專案同意之文件及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3.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專案同意獲准者,最後一批輸入與下一次申請首批輸入間隔未達六個月,不得再申請專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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