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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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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入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規格型式,或屬嬰幼兒用品(兒童雨衣、玩具及紡織品除外),其同一貨品分類號列者,報驗義務人於六個月內免驗以一次為限。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供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 二、供型式試驗用商品。 三、同時申請同一進口日多張進口報單之同規格型式商品。 四、供非銷售自用品、商業樣品或展覽品於六個月內有分批輸入之需,於第一次輸入前經標準檢驗局專案同意。 五、供研發測試用商品,經標準檢驗局專案同意。
  2. 2.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商品申請專案同意之文件及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3. 3.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專案同意獲准者,最後一批輸入與下一次申請首批輸入間隔未達六個月,不得再申請專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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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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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免驗辦法第 8 條規定:「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規格型式,或屬嬰幼兒用品(兒童雨衣、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免驗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