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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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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由國際合作或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試驗室,視為指定試驗室。
  2. 2.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檢測領域或商品種類開放受理登記者,得由國家驗證機構向標準檢驗局申請登記;取得登記者之試驗證書及試驗報告,得經國內相關指定試驗室審查或測試符合我國檢驗標準後,轉發該指定試驗室之試驗報告。
  3. 3.經由國際合作或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取得標準檢驗局與他國主管機關同意之國內指定試驗室,得與他國檢驗機構簽署試驗報告相互承認協議;經簽署試驗報告相互承認協議之他國檢驗機構依我國檢驗標準核發之試驗報告,得經該國內指定試驗室審查或測試符合我國檢驗標準後,轉核發該指定試驗室之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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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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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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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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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經由國際合作或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試驗室,視為指定試驗室。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