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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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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廢止其認可: 一、主動申請廢止認可。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實施複查有主要缺點。 三、依第十七條規定取得認可之指定試驗室,經我國認證機構廢止認證。 四、檢測紀錄或相關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試驗室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檢測業務。 六、逾越認可之檢測範圍或經依第十八條規定停權,仍以指定試驗室名義簽具試驗報告。 七、未於第十八條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經標準檢驗局查或查證符合。 八、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標準檢驗局認定情節重大。
  2. 2.指定試驗室依前項第一款申請廢止認可時,已發生第二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或有發生之虞者,標準檢驗局得不受理其申請。
  3. 3.試驗室經廢止認可者,於三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試驗室申請該檢測領域之認可。但第一項第一款或情形特殊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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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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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指定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廢止其認可: 一、主動申請廢止認可。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