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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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驗證之產品如有變更,證書名義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試驗項目變更者,應申請增列系列產品驗證,並繳回原證書,申請換發新證書。 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產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
- 2.依前項第二款辦理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申請換發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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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