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標準法17

快速跳轉

標準專責機關就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認為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應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標準法第17條,當標準專責機關認為擅自使用正字標記對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害或可能造成損害時,應當公告違法者的名稱、地址、商品或其他必要的處置。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保產品的品質符合標準,並對違法行為進行必要的處置。 參考資料:民法第27條第1項 - 民事行為之效力,以及相關的判決書/裁決書。

立法沿革 1

(0861111 全文修正)

標準專責機關就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認為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應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損害消費者情事發生,爰規定如有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發生,致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得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 消費者名詞
(0861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損害消費者情事發生,爰規定如有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發生,致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得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標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標準法第 17 條規定:「標準專責機關就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認為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標準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標準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