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專責機關就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認為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應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根據標準法第17條,當標準專責機關認為擅自使用正字標記對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害或可能造成損害時,應當公告違法者的名稱、地址、商品或其他必要的處置。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保產品的品質符合標準,並對違法行為進行必要的處置。 參考資料:民法第27條第1項 - 民事行為之效力,以及相關的判決書/裁決書。
標準專責機關就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認為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應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損害消費者情事發生,爰規定如有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發生,致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得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損害消費者情事發生,爰規定如有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發生,致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得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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