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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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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產品驗證機關(構)得准使用正字標記並核發正字標記證書,並得依申請加發證書英文譯本;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13條所述,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產品可以獲得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並獲得正字標記證書。而如果申請不符合規定,則應該附上理由後被駁回。這符合法規的程序,並確保了產品品質的標準。 相關案例:上述範例提到了標準專責機關核發正字標記證書的過程,這與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13條所述的申請審查程序相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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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產品驗證機關(構)得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並核發正字標記證書,並得依申請加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