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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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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品驗證機關(構)對於經准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以下簡稱正字標記廠商),每年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查核。
  2. 2.前項查核不符合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展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產品驗證機關(構)得再實施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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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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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產品驗證機關(構)對於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以下簡稱正字標記廠商),每年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查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