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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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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正,於改正期間所生產製造之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一、品管系統驗證經中止、減列相關範圍或終止。 二、工廠檢查報告經減列相關範圍。 三、未配合工廠檢查機關(構)辦理後續工廠檢查。 四、後續工廠檢查判定為不符合規定。 五、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未符合第三條第三項有關認證機構標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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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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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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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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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正字標記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正,於改正期間所生產製造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