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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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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品驗證機關(構)對於正字標記產品得不定期在市場、工地或工廠抽樣,實施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正字標記廠商。
  2. 2.正字標記產品經由認可試驗室辦理前項之產品抽樣檢驗,認可試驗室應將檢驗結果通知產品驗證機關(構),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得代替前項產品檢驗。
  3. 3.前二項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並向原產品驗證機關(構)或認可試驗室申請再實施產品檢驗。
  4. 4.前項再實施產品檢驗應重新抽樣全項檢驗。但僅標示不合格者,得僅就標示部分實施檢驗。
  5. 5.第三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至再實施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送達前,該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6. 6.正字標記產品經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時,經產品驗證機關(構)查證屬實者,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產品驗證機關(構)可不定期在市場、工地或工廠抽樣,實施產品檢驗,並將結果作成報告書送達正字標記廠商。這種抽樣檢驗的作法可作為一次正字標記產品的品質監督措施。 2. 如果正字標記產品經由認可試驗室辦理抽樣檢驗,並且檢驗結果通知產品驗證機關(構)後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則可以代替產品驗證機關實施的產品檢驗。 3. 如果檢驗結果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正字標記廠商應在通知送達后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並重新申請產品檢驗。 4. 重新進行產品檢驗時,應重新抽樣全項檢驗,但若僅是標示不合格者,則可以僅就標示部分實施檢驗。 5. 從通知送達後至再實施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送達前,該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6. 當正字標記產品被查證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時,應依照前述規定辦理重新申請檢驗等程序。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經濟部,正字標記管理規則。最後取得日期:2022年10月。URL:https://weblaw.hinet.net/Law/LawSearchResultContent?ty=11&id=A51000140&sNo=A58200295 請注意,以上的釋義僅供參考,具體適用時應參照正式法律文件。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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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產品驗證機關(構)對於正字標記產品得不定期在市場、工地或工廠抽樣,實施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