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產品驗證機關(構)可不定期在市場、工地或工廠抽樣,實施產品檢驗,並將結果作成報告書送達正字標記廠商。這種抽樣檢驗的作法可作為一次正字標記產品的品質監督措施。 2. 如果正字標記產品經由認可試驗室辦理抽樣檢驗,並且檢驗結果通知產品驗證機關(構)後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則可以代替產品驗證機關實施的產品檢驗。 3. 如果檢驗結果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正字標記廠商應在通知送達后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並重新申請產品檢驗。 4. 重新進行產品檢驗時,應重新抽樣全項檢驗,但若僅是標示不合格者,則可以僅就標示部分實施檢驗。 5. 從通知送達後至再實施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送達前,該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6. 當正字標記產品被查證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時,應依照前述規定辦理重新申請檢驗等程序。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經濟部,正字標記管理規則。最後取得日期:2022年10月。URL:https://weblaw.hinet.net/Law/LawSearchResultContent?ty=11&id=A51000140&sNo=A58200295 請注意,以上的釋義僅供參考,具體適用時應參照正式法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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