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正字標記產品取得標準專責機關公告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者,得以該驗證標誌三年內之產品試驗報告,免除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檢驗項目;未免除檢驗之項目,仍應依規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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