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廠商對於產品驗證機關(構)所實施之工廠查核、產品抽樣檢驗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據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18條,正字標記廠商對於產品驗證機關所實施之工廠查核、產品抽樣檢驗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表示正字標記廠商在面對產品驗證機關的查核、檢驗或要求提供資料時,必須配合配合合作,不能有任何阻礙或拒絕的行為。 範例: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食品業者在被食品檢驗機關要求提供原料或產品來源、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時,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表示食品業者必須配合提供所需資料,否則將被視為違法行為。 在這樣的情況下,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就擴展了對應的合作與配合義務,藉此確保對於產品品質和相關資訊的透明度和可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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