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專責機關對於適用標準法第十條有關國家標準項目之產品,得公告為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產品品目(以下簡稱正字標記品目);廢止時,亦同。
根據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2條,標準專責機關對於適用標準法第十條有關國家標準項目之產品,得公告為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產品品目,亦即正字標記品目;同樣地,當需要廢止時,也適用相同的方式。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範例:標準專責機關根據標準法第十條公告某項產品為正字標記品目,使得廠商可以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以表示其產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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