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標準法第10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
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選定國家標準項目,實施驗證業務;必要時,並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該選定。 依前項選定及取消之國家標準項目,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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