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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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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正字標記證書所載事項變更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檢附原准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產品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證書。
  2. 2.廠址遷移者,應於取得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後,檢附新址之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及六個月內之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申請換發證書。
  3. 3.未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換發證書,正字標記廠商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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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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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正字標記證書所載事項變更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檢附原核准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產品驗證機關(構)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