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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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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正字標記廠商應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廢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塗銷處分前生產製造之正字標記產品及其包裝、容器、送貨單或其他相關產品資訊上之正字標記圖式。以證書字號及其他文字表彰取得正字標記者,亦同。
  2. 2.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廢止正字標記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不得以原處分之產品提出正字標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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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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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正字標記廠商應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廢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塗銷處分前生產製造之正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