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專責機關對於正字標記產品,應公告廠商、其工廠名稱、正字標記品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刊載於標準公報;經撤銷或廢止處分確定者,亦同。
根據「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29條的規定,標準專責機關在確定正字標記產品的情況下,應當公告廠商、工廠名稱、正字標記品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刊載於標準公報。同樣地,經撤銷或廢止處分確定的情況也應當做出相同的公告。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相關的資訊對外公開透明,使消費者及相關利害關係人都能夠得知相關的情況。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專利所,「正字標記管理規則」。根據該規則的第29條,標準專責機關對正字標記產品的公告及相關事項的刊載在標準公報中,可以提供公眾了解正字標記產品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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