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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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乾式酒精標準氣體濃度每公升○.二五○毫克:容許度每公升正負○.○二五毫克,不確定度百分之二以下。 二、乾式酒精標準氣體濃度每公升○.五五○毫克:容許度每公升正負○.○五五毫克,不確定度百分之二以下。 三、濕式酒精氣體濃度每公升○.二五○毫克及每公升○.五五○毫克產生器:容許度為濃度的正負百分之十,不確定度為濃度的正負百分之二以下。 四、紅外線呼氣酒精分析儀一台。 五、溫度計:可讀取攝氏溫度四至四○度,最小分度值○.五度以下。 六、溫濕度記錄器:可讀取攝氏溫度四至四○度及相對濕度○至百分之九十九,最小分度值攝氏溫度一度及相對濕度百分之一以下。 (修理業可免) 前項檢校設備可為各單項設備組合為一體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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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