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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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 (一) 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二) 製造衡器之最大秤量於一○公噸以上時,至少需具備一公噸之標準法碼。 二、輔助法碼: (一) 質量標稱值自五○○公克至二○公斤,共一五○公斤以上之法碼。(二) 製造衡器之最大秤量於一○公噸以上時,至少需具備一○公噸之法碼。 三、標準衡器:依前項法碼之校正需要,選擇適當之最大秤量及最小分度值設置,其最小分度值應小於或等於最大秤量之四萬分之一。 (選擇性設置,並應適時自行追溯校正) 具備標準衡器者,應適時將標稱值各異之標準法碼送校正;當法碼之標稱值超過標準衡器之最大秤量者,則應將超過之法碼送校正;未具備標準衡器者,則應適時將全數法碼送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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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第 5 條要求,衡器的檢校設備必須包括標準法碼、輔助法碼和標準衡器。其中,標準法碼包括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以及製造衡器之最大秤量於一○公噸以上時需具備一公噸之標準法碼。輔助法碼則包括質量標稱值自五○○公克至二○公斤,共一五○公斤以上之法碼,以及製造衡器之最大秤量於一○公噸以上時需具備一○公噸之法碼。最後,標準衡器的最小分度值應小於或等於最大秤量之四萬分之一,并且具備標準衡器的應適時將標溱值各異的標準法碼送校正。 舉例來說,根據網站"CNS10230Q-1976 "可追溯的質量單位器量簧(CNS 84)從50公克至100kg公斤。另外,如果一個公司生產的秤量超過10噸,則在校正檢測時必須提供超過10公噸的校正資料和報告。 請注意,以上範例僅用於說明目的,並非根據所使用的資料進行釋義。
- 標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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