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定機關(構)派員至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時,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無法辦理檢定者,得另指定日期檢定,並免再繳納檢定費。
  2. 前項無法辦理檢定為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視為檢定不合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