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檢定機關(構)派員至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時,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無法辦理檢定者,得另指定日期檢定,並免再繳納檢定費。
前項無法辦理檢定為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視為檢定不合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