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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定機關(構)辦理檢定時,發現度量衡器內容、數量或標示與檢定申請書所載不符而申請人無法即時更正者,應不予檢定。
  2. 前項不符情事,申請人應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屬矇騙性質者,應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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