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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定應在檢定機關(構)為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申請檢定機關(構)派員至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之。
  2. 不在檢定機關(構)執行檢定者,得由檢定機關(構)派員攜帶檢定用器或使用經檢定機關(構)評估符合之檢定用器於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之。
  3. 前項由檢定機關(構)派員攜帶檢定用器執行檢定者,得請申請人協助載運檢定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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