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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定機關(構)受理檢定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檢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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