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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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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附加檢定合格印證,其式樣為「同」字正方形,「同」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
  2. 2.前項「同」字得以下列不易脫落之適當方式分別或數種合併附加之: 一、鏨、蓋、噴、烙印或黏貼。 二、封印。
  3. 3.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機關(構)應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
  4. 4.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除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發給合格證書者外,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連同證照費,申請發給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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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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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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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 14 條規定:「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附加檢定合格印證,其式樣為「同」字正方形,「同」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