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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附加檢定合格印證,其式樣為「同」字正方形,「同」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
  2. 前項「同」字得以下列不易脫落之適當方式分別或數種合併附加之: 一、鏨、蓋、噴、烙印或黏貼。 二、封印。
  3. 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機關(構)應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
  4. 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除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發給合格證書者外,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連同證照費,申請發給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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