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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檢定紀錄之保存年限為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再加二年。但未訂有效期間者,應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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