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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定合格並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定機關(構)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2. 前項檢定機關(構)得依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採全部或部分項目及範圍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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