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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因故暫停使用,其所有人或持有人得向檢定機關(構)報備,經檢定機關(構)加貼停止使用單後,免接受檢查。
  2. 前項之暫停使用未向檢定機關(構)報備,而逾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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