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度表鑑定費費額如下: 一、瓦時計及僅具瓦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乏時計及僅具乏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需量瓦時計及具其他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四、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電度表鑑定費費額如下: 一、瓦時計及僅具瓦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乏時計及僅具乏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需量瓦時計及具其他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四、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