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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六章 其他度量衡規費

§ 30–338

30
  1. 依本法規定申請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除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證書之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外,其餘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及合格印證之補發、換發者,亦同。
  2. 執行前項合格印證之補發、換發,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設)置地點時,每處加收臨場換(補)證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32
  1.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應繳許可費費額如下: 一、製造業、修理業之許可或因增加度量衡器種類而變更者,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輸入業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三、執照延展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2. 度量衡業者設立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計收許可費。
32-2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法碼校驗之校驗費費額如附表十一。
32-4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參考物質供應之驗證費費額如附表十二。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