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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規定申請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除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證書之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外,其餘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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