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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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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執行衡器檢定業務之政府機關或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法人。 二、在國內具有完善之測試設備及場地,並足以執行受委託業務。 三、測試實驗室應為度量衡專責機關評鑑通過或取得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之我國認證機構發之CNS 17025或ISO/IEC 17025認證證書。 四、置有審核計量技術人員填製之檢定紀錄及簽署檢定結果通知書之技術主管及實際從事受委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且均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甲級或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五、經營之他項業務與受委託業務無利害關係,且不影響受託業務之公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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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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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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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第 3 條規定:「受委託執行衡器檢定業務之政府機關或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