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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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關(構)使用受託經費採購之各種儀器設備,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不得出租、出借或於受託業務範圍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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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受託機關(構)使用受託經費採購之各種儀器設備,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不得出租、出借或於受託業務範圍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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