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校正報告之核發,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署,並依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標準作業程序核發。
回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校正報告之核發,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署,並依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標準作業程序核發。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