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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其取得之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撤銷廢止後,不得自行檢定該度量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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