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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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之檢定,包含下列二種: 一、初次檢定:指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於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之檢定。但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指於安裝後或使用中之檢定。 二、重新檢定:指法定度量衡器經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或經修理、調整、改造後或使用中之檢定。
- 2.前項檢定以度量衡製造業或輸入業所生產或進口,並以其名義或授權他人銷售之廠牌及型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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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