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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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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暫停其就該類度量衡器以指定實驗室名義簽具測試報告之權利;其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複查符合後,始予恢復: 一、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報請複查者。 二、依第十一條實施複查後,有尚不導致測試失敗或屬偶發之缺點者。 三、未依第十二條規定報請備查者。 四、未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複查者。 五、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提供者。 六、未能採取各項安排,以利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監督評鑑、申訴、抱怨或爭議案件之處理,經該機關通知仍未配合者。 七、經我國認證機構中止認證者。
  2. 2.指定實驗室違反第十五條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暫停其於一定期間內,就該類度量衡器以指定實驗室名義簽具測試報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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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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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暫停其就該類度量衡器以指定實驗室名義簽具測試報告之權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