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偽方法取得指定實驗室認可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認可,並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根據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18條,若指定實驗室以詐偽方法取得認可,度量衡專責機關應當撤銷其認可,並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實驗室在申請認可時提供了虛假資料或以不誠實的方式獲得認可,根據這項法條,度量衡專責機關有權撤銷其認可,並要求其繳回認可證書,否則將會公告註銷其認可資格。這樣的措施旨在維護認可的公正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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