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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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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詐偽方法取得指定實驗室認可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認可,並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18條,若指定實驗室以詐偽方法取得認可,度量衡專責機關應當撤銷其認可,並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實驗室在申請認可時提供了虛假資料或以不誠實的方式獲得認可,根據這項法條,度量衡專責機關有權撤銷其認可,並要求其繳回認可證書,否則將會公告註銷其認可資格。這樣的措施旨在維護認可的公正性與合法性。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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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以詐偽方法取得指定實驗室認可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認可,並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繳回認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