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一級管制區包括堤防預定地、疏洪道用地及天然洩洪區。二級管制區為經常淹水地區及低窪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