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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級管制區包括堤防預定地、疏洪道用地及天然洩洪區。二級管制區為經常淹水地區及低窪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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