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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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管制區內原有建築物之圍牆或多年生植物,經經濟部實地勘測,認為確屬妨害洪流者,應公告分期拆除,並得酌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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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