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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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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前確實辦理海堤安全年度總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海岸地形變化及浪潮衝擊情形。 二、海堤堤身效能狀況與水閘門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管單位人員連繫協調情形。 三、海堤損害後修復情形。 四、防汛搶險之各種器材、物料儲備情形。 五、海堤之使用行為。
  2. 2.前項第二款海堤堤身或水閘門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即通知河川分署修繕;第四款防汛搶險之各種器材、物料儲備不足時,應即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補齊。
  3. 3.第一項第五款之使用行為,致妨礙海堤安全或防護功能者,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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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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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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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堤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前確實辦理海堤安全年度總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海岸地形變化及浪潮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堤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