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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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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未依限繳交使用費,並經管理機關限期催繳仍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清者,除應依法廢止其許可使用外,其所積欠之使用費及加徵之滯納金,應責由連帶保證人代為繳納或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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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海堤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內容。

  • 廢止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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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堤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使用人未依限繳交使用費,並經管理機關限期催繳仍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清者,除應依法廢止其許可使用外,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堤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