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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人未依限繳交使用費,並經管理機關限期催繳仍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清者,除應依法廢止其許可使用外,其所積欠之使用費及加徵之滯納金,應責由連帶保證人代為繳納或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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