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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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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海堤區域內公有地,業經其他機關收取租金或使用費者,得不收取許可使用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堤管理辦法第34條,若使用海堤區域內公有地,已被其他機關收取租金或使用費,則無需再支付許可使用費。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海堤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若已經支付了相關租金或使用費的案例,便不需要再支付許可使用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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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堤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使用海堤區域內公有地,業經其他機關收取租金或使用費者,得不收取許可使用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堤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