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海堤區域內公有地,業經其他機關收取租金或使用費者,得不收取許可使用費。
根據海堤管理辦法第34條,若使用海堤區域內公有地,已被其他機關收取租金或使用費,則無需再支付許可使用費。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海堤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若已經支付了相關租金或使用費的案例,便不需要再支付許可使用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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