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海堤類別分類及其變更。 二、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一)海堤之規劃、設計及整建。 (二)海堤區域之劃定及變更。 (三)海堤之檢查、維護及養護。 (四)海堤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及堤身所在土地之管理。 (五)海堤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
- 前項第一款海堤之類別變更事項,應考量海堤保護標的、海堤結構安全、海堤土地權屬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 第一項各款如有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應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商該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