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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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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區域排水,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區域排水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 二、區域排水設施附屬建造物及沿排水閘門、各圳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管單位人員聯繫協調情形。 三、妨害區域排水防護或危害區域排水安全之使用行為。
  2. 2.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檢查,如發現損壞、故障致影響其功能者,應於汛期前修補完成。但無法於汛期前完成者,應為必要之應變措施;其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依本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排水管理辦法第27條的檢查項目,管理機關需要在每年一月底前進行詳實普遍檢查,包括區域排水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的措施、區域排水設施附屬建造物及沿排水閘門、各圳渠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管單位人員聯繫協調情形,以及妨害區域排水防護或危害區域排水安全的使用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在檢查中發現排水設施有損壞或故障,影響其功能,根據法條規定應在汛期前修補完成,如果無法在汛期前完成修補,則應進行必要的應變措施。如果發現妨害區域排水防護或危害區域排水安全的使用行為,則需要立即依據法條處理。 以上例子是基於排水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並反映法條中對於檢查項目的要求和相應的處理措施。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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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排水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區域排水,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區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排水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