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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防汛期間,應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併河川搶險隊組織搶險隊。
  2. 前項防汛搶險工作以外之排水設施災害搶修,由該管管理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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