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公所於防汛期間,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排水,發現排水設施有破裂、損毀等情事,應即轉報權責單位修繕。
根據排水管理辦法第 29 條,鄉(鎮、市、區)公所在防汛期間有義務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排水設施,若發現排水設施有破裂、損毀等情況,應立即轉報權責單位進行修繕。這條法規旨在強調地方政府在防汛期間要加強排水系統的維護和管理,以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8 號判決,如果民眾發現排水設施有破裂、損毀等情況,應及時轉報給相關的權責單位,以確保排水系統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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