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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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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搶險時收購。 三、預洽支援廠商配合調度。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排水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預洽支援廠商配合調度等工作。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要求政府在防汛期前做好準備工作,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水災情況,確保防汛搶險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水利署所公布的《水利署各項業務作業要點》,其中有關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的相關規定,包括人員調度、器材備妥等細則。這些規定都是針對排水管理辦法第31條所訂立的相關措施,以便政府能夠妥善應對防汛期間可能發生的災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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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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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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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排水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排水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