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收購。 三、預洽支援廠商配合調度。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排水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預洽支援廠商配合調度等工作。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要求政府在防汛期前做好準備工作,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水災情況,確保防汛搶險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水利署所公布的《水利署各項業務作業要點》,其中有關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的相關規定,包括人員調度、器材備妥等細則。這些規定都是針對排水管理辦法第31條所訂立的相關措施,以便政府能夠妥善應對防汛期間可能發生的災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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