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辦理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使用許可時,其有關許可事項之審核基準、許可期限及其他管理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河川管理辦法有關河川區域許可使用之規定辦理。
根據排水管理辦法第32條,管理機關辦理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的使用許可時,其審核基準、許可期限及其他管理事項,除了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準用河川管理辦法有關河川區域許可使用的規定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排水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了管理機關對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的使用許可的規定。例如,愛河水域的排水設施屬於排水管理辦法的範圍,不屬於河川。根據修正前排水管理辦法第19條,管理機關辦理排水設施範圍內的使用許可時,應準用河川管理辦法有關河川區域許可使用之規定劃定可採區及禁採區,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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