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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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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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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排水類別之變更,應由該排水變更前後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協商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涉及區域排水者應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變更之。
前項排水類別之變更,涉及區域排水或二直轄市或縣(市)以上者,得報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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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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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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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區域排水設施檢查與防汛搶險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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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域排水設施使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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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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